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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发布广告信息必须注意的3大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168        时间:2023-11-03

  企业对外发布广告信息必须注意的3大注意事项:

  一、企业对外发布广告信息前应由法务介入审核

  出于发布招聘信息、广告宣传企业产品或提高企业知名度等目的,一家企业或多或少会通过报刊、微信公众号、微博、企业官网、手机app、手机短信或其他公共渠道对外发布广告信息。对外发布广告信息前一些企业经常会忽略法务审核环节,从而造成因对外发布的信息违反广告法、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投诉、起诉等。

  因此,为防范事后被投诉、起诉的法律风险,法务应在企业对外推送广告营销信息、广告资讯等之前前介入审核,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在营销推广时尽量使用总公司统一版本。分支机构自行推送、编辑信息的,事先应让分支机构法务审核把关。

  作为法务,应当了解企业对外发布信息的所有渠道,并对营销人员等相关对外发布主体予以培训,强化营销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

  二、审核对外发布信息时注意事项

  根据《广告法》、工商局相关规定,企业对外发布应重点注意如下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结合法律法规及工商部门执法的实际情况,法务应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1、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允许使用:

  ,对于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的形容词要绝对禁止使用,例如“国家级”、“高级”、“优秀”、“佳”、“独一无二”等;

  第二,明显贬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排他性语言,比如,“全球首发、、、独家”等用语,不利于商品公平竞争;

  第三,明显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广告中提及“全球、领导品牌”,而商品并非获得相关殊荣和证书。

  2、绝对化用语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但需要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表述真实、完整清楚,不至于误导消费者:

  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

  3、以下用语在实务中已被工商部门判定为绝对化用语,注意在广告措辞中尽量避免:

  “顶级”、“”、“优惠”、“具性价比”、“高级”、“佳”、“权威”、“品牌”、“极品”、“”、“指定”。

  (二)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对外发布须注意如下事项:

  1、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包括文字、摄影、音乐、戏剧、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口述作品等)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许可尽量以书面形式,易于保存证据)不得侵犯其权利,时事新闻、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方、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外。

  2、本企业微信公众号在转载其他公众号或者其他来源的文章时,务必先确认该公众号或者来源是否是真正的著作权人,继而取得真正的著作权人的转载许可并确认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注意保留证据)。如果著作权人提出支付许可费的要求,企业应当先支付费用再转载。得到转载授权的,应当在文末注明“本文已取得****转载授权”。

  3、引用别人拍摄的人物图片的,不仅要取得拍摄者(即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还要取得被拍摄者的书面许可,违反前者则侵犯了拍摄者的著作权,违反后者则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得到拍摄者许可的,须在图片下方注明拍摄者姓名。如果是非人物照,来自无版权图库联系不到著作权人的,须在图片下方标注“本图片来自网络或者其他来源”。

  4、复制他人文章、图片或者其他作品的,文末均应标注“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如果涉嫌侵权,应当及时删除。

  三、广告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责任条款

  一些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并非全都自行编辑,一部分广告内容会委托第三方设计,甚至委托第三方运行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app等。

  因此,法务在审核企业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相关版权免责条款,明确由第三方全权负责广告涉及图片、字体等版权的责任条款,如有版权纠纷,由第三方与版权方协商解决。一旦发生版权等纠纷,企业可以向受托方追究相应责任。